第 236 條 |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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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第 235 條 |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燃電線時,得按電
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或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燃電線或符合耐熱
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熱電線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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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第二款的規定是耐熱效果,第三款又變成耐燃保護?
乍看之下好像兩者相違背了,我看了好久才看出一個所以然。
一個是規定線材的耐燃效果;另一個是規定設置工法須具備的耐燃保護方式。
原來是以下二者擇一:
一、使用第二款規定的耐熱電線 + 第三款第一目規定的耐燃保護 = 耐燃效果。
二、使用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的耐燃電線 + 直接敷設 = 耐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