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遇到了以下問題:
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十二、電動機所需馬力依下式計算:
L= 0.163×Q×H×1/E×K
L:額定馬力(kw)
Q:額定出水量(m3/min)
H:額定全揚程(m)
E:效率(%)
K:傳動係數(=1.1)
與「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軸動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在額定出水量時,其軸動力不得超過電動機之額定輸出。
b.幫浦之效率應依額定出水量,達到附圖 3 效率曲線圖所示
效率值以上。額定出水量時之效率應在設計值之-3 %以內
唯在設計階段選用消防幫浦時會發生消防幫浦符合「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之規定,但卻不合「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舉例如下:
符合認可之OO牌消防幫浦20HP(14.71KW)
揚程39M 水量1410LPM
依「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之規定,此幫浦之幫浦效率在62%以上即可,今假定額定出水量時該幫浦效率為64%,於額定出水量(1410LPM)時,揚程為40M。
以上性能皆符合「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之規定。
但如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選用幫浦時,依以下公式計算L= 0.163×Q×H×1/E×K
L= 0.163×1.41×40×1/0.64×1.1 = 15.8 KW
>14.71KW(20HP)
產生此幫浦無法適用之情形,究其原因應為「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之電動機馬力計算公式需多乘上傳動係數1.1
依消防幫浦設計之目的應為達到揚程、水量之性能規定,電動機馬力計算公式應為設計階段時之參考,但現卻產生消防器材生產符合國家基準(消防幫浦認可基準)之規定,卻不符合消防器材使用之法規規定(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亦或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僅為參考之規定,於設計階段是否只要選用符合消防幫浦認可基準之幫浦(依揚程、水量)即可?
消防署的回應是:仍需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規定選用適當效率之消防幫浦,那請問...「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是?認可出一些不能使用的消防幫浦給誰用?
公式中之效率值0.64(若是採功率因素高者馬力應該會更小)結果式中是相反故公式應該有必要重新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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