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切入正題:
交通部於97年7月頒布「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這是國內第一部針對特種建築物適用防火設施及消防設備所做的個別性規範,對於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困難的特種建築物來進行以性能式設計為主的相關規範或是指導,其內容主要來自於NFPA、日本建築基準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光看這個規範的條號順序就覺得眼熟,感覺就是NFPA的條號編排方式。
此就今天參加講習會的幾個心得概述如下:
1.此規範起初的構想是將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的審查交由交通部主導,但是在經過各方協調之後,此規範對於此一部分仍未放手,統一由交通部主導有好處也有壞處,依我的看法是照既有程序,由各單位分別就主管事項進行審查,倘若僅需由交通部審查,那涉及建築法規、消防法規的審查部分還是須由該主管機關派人參與交通部主導的審議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這樣的結果與現行方式並無二致,且對於公共安全的把關我想是會更嚴謹的,一群專家聚集得太近的話,恐會對於審查過程有太多的妥協。
2.許多與會之業界人士對於究竟該適用此規範或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所疑慮,其實此規範的內容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各項設備的規範並無不同,而是針對地下場站的空間及使用型態等特性找出當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所困難時的解套方案,而且通常附記的規範內容都有個「得」字,這個字是今天講習會的精華所在,有了這個字之後就可以知道這個規範產生的意義,它並不是為了加強特種建築物的相關設置標準,而是由於特種建築物適用法規有所困難或是基於經濟合理及安全的考量,適用一般建築物的規範有所困難或不符需求時,替設計者找出一條解套的ROUTE。
3.對於以往針對特種建築物在進行性能式設計時,在消防設備送審階段遇到該設計欠佳之情形下,對於納入性能設計相關參數設定之已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建築設施部分可能難以進行修改,並且必須進行性能式設計的重新分析,造成公共工程興建延宕的問題,有了這部規範之後,應能減少性能設計失當的狀況。
4.此規範仍有些許內容有待修正,基於此規範設立的初中應是整合各部會的主管事項及專業,針對特種建築物的審查及設計提供一溝通平台,因此法律用語部分應能更加謹慎且一致,其他會中教授們提到的種種應該盡的條文就不便說明了。
5.教授提到一個重要的概念:性能設計不是逼不得已,而是花同樣的錢有更好的性能。在這個凡事cost down的時代,性能設計的意義不只是逼不得已,也可以是經濟效益的考量,更高層次也是追求美觀的方式。
6.專家提到,這部規範是一個折衷妥協的產物,實務運作過後仍會進行修正,所以,對於條文內容適用有爭議的部分應責成專門解釋的單位,可由交通部、內政部共同組成或是統一由交通部主管。
7.這是國內對於建築消防安全的一個另一部分的開端,特種建築物不僅只有地下場站及鐵路隧道,其他的部分仍會慢慢出現專門的規範,值得期待。
8.教授提到:所謂的設計,並非毫無限度的擴張性能,而是仍須在一定的框架之下進行變化。否則設計有什麼好厲害的?厲害的就是設計者可以對於有限的資源及種種完美設計障礙的突破,設計的價值就是這樣。
這次的講習會是有一些收穫了。如果上述內容有錯誤的部份煩請指正,我只是就我所知的部份及我今天聽到的內容做些闡述及心得感想而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